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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密拍技术

2017-03-24 11:56 | 来源:未知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各种先进的录音录像设备充斥市场,我国现行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过去的技术背景下,窃听、窃照器材的专业化、小型化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成本也很高,根本不可能在市场上随意买到。但是,近年来电子行业发展很快,视听器材已经普遍地小型化,市场上也非常容易买到,无法再根据器材的大小和是否用于窃听、窃照来判别是否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从这个层面上讲,现行刑法这一条的规定非常难以操作,已经明显地落后于时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通常理解是造成了被偷窥者的严重伤害,比如自杀、精神失常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按这一要件操作的很少,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已构成了刑法中的其他罪名,如侮辱、诽谤等。 

调查人员必须把自己的录音业务保持在合法的范围内。我国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举证新规定中写明:“合法偷拍偷录可做证据。” 

室内录音

录音室内谈话的最简单方法是隔墙偷听或窗外偷听,这是最古老的录音方法。虽然现代的调查人员可以使用电子放大器来提高自己的听觉能力,但是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和危险性都很大,因为录音者必须有条件接近被录音的房间。目前这种方法一般只用于旅馆和饭店等场所的室内谈话录音。  另一种比较简单的室内录音方法,是由能够进入被录音房间的人把一个微型录音机偷偷放入室内某个不引人注意的地方,录音之后再趁别人不注意时将录音机取回。有的调查人员还化装成某种适当身分的人去拜访录音对象,然后“粗心地”把自己装有微型录音机的公文包遗忘在室内的某个不显眼的地方,过几个小时之后再“很不好意思地”取回自己的公文包。不过,这种录音方法也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和危险性。  有线录音是在隔墙偷听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录音方法。录音者把话筒隐藏在被录音房间的某个部位,然后用一对长金属导线与远离该房间的音频放大器或录音机相连接,从而使录音者可以在不接近被录音房间的情况下偷听到室内的谈话内容。不过,有线录音对话筒和导线进行伪装的难度较大,对方一旦发现了话筒或导线就能顺藤摸瓜找到录音者,因此调查人员在选用这种录音方法时必须格外慎重。 目前,在调查业使用最为广泛的录音方法是无线电录音。这种方法进行录音设备包括微型调频发射机和调频接收机。微型调频发射机隐藏在被录音房间的某个部位。可以把话筒收到的谈话转变为无线电波发射出去,然后由安放在一定距离以外的调频接收机把无线电信号接收下来并还原成声音。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调频发射机的体积越来越小,性能越来越好,因此也就比较容易隐藏。 电话录音和室内录音一样,其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说,单线的家用电话最容易录音,多线的商用电话比较难录音,而电缆传导的多门转换电话则需要更为复杂、精密和昂贵的设备来录音。

人体麦克风

“人体麦克风”是指固定在人体某些部位上的与微型无线电发射机或录音机连接的微型话筒。其功能主要是监听或记录携带者与他人的谈话。对于后者来说,这显然也是一种录音。人体麦克风可以隐藏在人体的各个部位和携带物上,如腰部、腿部,胸部、衣服内,袜子里,腰带上,领带夹和公文包中等。这种录音很难说是违法行为,法律允许一个人给自己和他人的谈话录音,当然也允许一个人让调查人员帮助自己完成这一任务。例如,很多人在与律师、合资人、贸易伙伴、契约对象、财务人员谈话时都希望能进行秘密录音,以便在日后需要时作为证明,公民有权收集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调查人员经常使用的简便录音工具是多功能扩音器和“人体麦克风”。多功能扩音器主要由拾音器、扩音机和耳机等组成。拾音器有多种样式,以供不同的需要,它可以使用电池作电源,也可使用外接交流电源,在必要时,还可与录音机连接。  多功能扩音器实际上是有线录音的一种方式。调查人员使用这种方法录音无需无线电信号发射装置,因此不会被无线电波搜索机发现。不过,由于要亲临现场进行录音,被当场抓获的危险增大,但是,无线电波搜索机目前在反录音活动中广泛应用,而且使用多功能扩音器进行录音的成本要明显低于使用电子录音器,因此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的调查人员往往首先考虑使用多功能扩音器。

便携式多功能扩音器的外形很容易伪装成一个工具箱或维修箱,外行人即使看到了也很难猜出其真正的用途。因此调查人员往往化装成电工、电话修理工,空调设备修理工或其他维修人员进行录音,对于大多数调查人员来说,化装调查恰恰是拿手好戏。 调查人员在进行秘密调查时也需要使用人体麦克风。例如,当一名调查人员受雇进行某种带有危险性或可能遇到紧急情况的秘密调查时,带有人体麦克风既可以使其同伴及时了解调查的进展情况,也可在遇到危险时得到及时的援助和保护。

录像技术

调查人员为了及时发现情况,早已广泛应用录像技术,尤其是在调查中运用录像技术收集录像资料证据,具有可以直接收录、随时传输、同步观看的特点,即使一次转换成磁带储存,也不需要任何中间环节,因此运用它取得的第一手证据材料进行案情分析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录像资料逼真的显示能力,超过了其他各类证据,尤其是在把录音和录像结合起来之后,把声音和形象联系在一起,实现二者的同步,其证明性形成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综合优势效应。录音和录像两种取证方式联机配合使用,还可以同其他技术设备如电视监示器、防盗报警器、自动摄像机配合使用,以实现报警、监视、取证一体化,成为迈向智能化调查的最有实际意义的步骤。在国外使用微光电视监视系统控制或追踪监视对象,可以达到远距离秘密监视,自动寻找目标摄像的目的。采用微光电视遥控监视,可以扩大监视范围,特别是对那些地形复杂、隐蔽条件较好的场所,对象狡猾无法接近监视目标进行监视时,则更能发挥它独特的效用。在特定的地点秘密安装上监控设备,能配合调查人员进行监视守候取得证据。 

密拍的策略

调查人员掌握多门技术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其中用途最广的就是照相技术,当然,调查人员所使用的多为密拍技术,即在被拍人没有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照相。在许多离婚案中,法庭虽然不要求当事人提供另一方不忠行为的证据,但当事人自己往往很想了解事实真象,而这些事实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整个案件,特别是财产分割上的判决。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烦恼和不幸的人也象那些财产遭受损失的公司一样需要调查人员的帮助,他们有权利获得这种帮助,因此,专门从事家庭事务调查的人员也是社会所需要的,他们帮助生活中的不幸者摆脱烦恼与痛苦的折磨。他们的服务不仅是有价值的,而且是高尚的。 虽然调查人员各有专长,但照相机却是他们在各种调查工作中都能使用的一种工具。它可以提供有关盗窃、内外勾结、销售违禁品、嫌疑人碰头、移交赃物、破坏生产、纵火、事故原因、非法潜入等行为或活动的客观且不容否认的证据;从而为调查工作服务。照片是事实的客观反映,它并不依赖于人的感知和记忆。如果一名调查人员手中持有相机,而且很知道如何使用它,那么就可以在调查活动中如实地记录下所看到的一切。  调查人员在其为客户进行调查过程中所拍摄的照片与录音材料一样,有可能具有法律效力,也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当那些拍照效果很好的相片与目击者的证言一起在双方谈判中恰当出示时,当事人往往就会达成协议。这些照片表明至少有调查人员直接看到了照片所记录的情况。在大多数民事或家庭案件中,这些照片可以使当事人采取更为认真和实际的态度来达成结案或赔偿的协议。  然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双方只能使用法庭所接受的证据。对于照片来说,法庭接受的前提之一是获得照片的手段应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而调查人员秘密拍摄的照片往往不具备这些属性。任何案件中,照片就象录音带和现场笔录一样,总为调查工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而且,调查人员如果在询问证人时不失时机地出示有关的照片,那么往往能得到那些证人更为积极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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