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民事调查 > 外遇证据调查 >

法院教你怎么收集外遇证据

2017-04-12 11:56 | 来源:未知

   而一般性外遇过错,难以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衡量规范。

  通过临时的审判实践,海淀法院民二庭归纳总结离婚诉讼中妇女权益维护的单薄带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其中关于配偶外遇的取证问题引人关注。

  据海淀法院介绍,民事诉讼法应完善取证问题上对妇女权益的维护。处置对离婚中无过错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判决子女抚养费问题上,不应简单适用民事证据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应采取更加灵活的认证规则。

  如:只要女方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第三者”则举证责任就应归于有过错的男方,由该过错方取证证明没有“第三者”存在

  另外,对于文化水平或法律意识较为单薄的妇女,法官可以在坚持中立立场的前提下在法庭上对受害一方妇女进行举证指导,以保证维护其合法权利。

  法律看点

  1.之前法院审理涉及配偶一方有外遇的离婚案件,会遇到什么方面的问题?2.新的认证规则应当如何具体操作?比如说何为初步证据、有外遇方应如何自证清白?

  法官解读

  关键词·对策背景

  外遇证据很难搜集取证不合法难采纳

  针对海淀法院提出的这一对策,记者采访了该院主要审理离婚案件的张璇法官。

  张璇法官说,举证难导致法院支持因婚外情索赔的案例不多,因此才提出这一对策。

  张璇说,因外遇导致的离婚越来越多,然而现实中,受害方因此得到赔偿的却很少。

  许多人在离婚时向法院提出了因对方有第三者而诉请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法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规则,必需要求其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配偶与其他人非法同居,或者“捉奸在床”相关证据,但是一般来说,很难取得这方面的证据。

  其次,即使“捉奸在床”证据被呈交到法院,也有可能被对方指出取证顺序不合法。因为有些证据是通过偷拍偷录获得的取证过程侵犯对方隐私,取证顺序不合法,证据无效,这时法院也不会采用该证据。

  张璇法官解释,提出这样的对策是出于对女方权益的维护。

  因为在审判实践中他发现,有第三者的大多为在家中掌握经济实权的男性。而女方要想找到婚外情的证据非常难,这就造成许多女性在离婚时,由于拿不出“硬”证据,相关权益得不到保证。

  关键词·双方责任

  外遇方”有举证责任适用有前提

  张璇法官说,适用该对策需要满足一些前提,即女方应有初步证据证明丈夫有“第三者”

  这里所说的初步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配偶和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或者明朗关系的基本证据,包括录音、视频、邮件、照片等各种形式。

  比如说,录音里要有证明两人逾越普通关系的明朗语言。而视频应当明显能够证明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需要注意的如果仅仅是配偶和其他异性在一起旅游的合影照片,不能说明其有第三者。必需有亲密动作或者其他不正常动作,才干够成为证明对方存在第三者”初步证据。

  自证清白可以使用医学手段

  张璇法官强调,上述的初步证据被呈交法院后,法官依照常理推断,男方确实和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法院就可以初步认定被指证的人有第三者。

  当初步证据被认定后,被怀疑有外遇的人就得举证自证清白。张法官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自己清白:

  首先,被怀疑有外遇的人可以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录音、视频或者邮件证据是虚假的对方伪造的

  此外,也可以通过医学鉴定等手段证明自己与他人没有发生不正当关系。

  张璇法官解释,现在医院可以做出某两人之间是否发生过性关系的检查,审理过的案件中,就有一位男士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的医学检查演讲,证明自己没有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法院依据该证据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如果过错人不能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么在离婚时就要因为自己有第三者的过错给予对方相应赔偿。

  律师提醒

  爱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卢明生律师说,海淀法院提出的外遇者自证清白”对策,会在一定水平上震慑外遇者婚外恋情难以发现、证明的侥幸心理。但是还应注意两方面问题:

  即使第三者存在也不一定能获精神赔偿

  卢明生律师说,即使证明了第三者存在并不表明受害的一方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定,与第三者有关的仅为“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即便外遇者与他人有短暂的同居生活,受害方也难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当然,法院在分割财富时对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

  对方有外遇不是离婚肯定条件

  律师提醒说,需要注意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