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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个人信息致死最高可判刑7年

2017-05-11 07:53 | 来源:未知

 侵犯个人信息致死最高可判刑7年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和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从左至右)出席最高法发布会。 新华社记者 殷刚 摄

今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更加细化。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也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认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解释》对一些司法操作中亟待明确的细节做出规定,如哪些是公民个人信息;什么行为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不同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该《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亮点1 非法获取出售财产信息超50条可入刑

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

然而,司法实践中,依旧有许多亟待厘清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以上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表示,办案部门对于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首先应当分类进行分析,如果每一个类型相对应的公民个人信息都没有达到规定的50条、500条、5000条标准的,就需要进行比例折算,按照1、10、100的倍比关系,合计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2 “内鬼”倒卖个人信息将被从重处罚

今后“内鬼”倒卖个人信息,将会被从重处罚。《解释》明确,内部人作案的定罪量刑标准比一般人更低。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内鬼”作案参与倒卖个人信息定罪量刑标准。

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表示,行业内部人员已成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主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黑客入侵网站非法获取。另一类是各行各业的内幕人员泄露信息。

他说,从打击情况看,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各个行业的人员,内部人员把数据泄露出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在我们侦破的很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中都可看到内部人泄密。

颜茂昆表示,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

他说,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许剑卓认为,司法解释对行业内部人员泄露信息降低了入罪门槛,为公安部门更好打击这类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下一步公安部门的重点举措是对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都要追查源头,深挖行业内鬼。

亮点3 侵犯个人信息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刑7年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

颜茂昆表示,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基础上,本次公布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

颜茂昆解释,主要涉及如下两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二是严重后果。《解释》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人物

林文学任最高法新闻发言人 曾主审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两高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任新闻发言人林文学首次公开亮相。

最高法官网的“内设机构主要人员”名单显示,林文学已兼任新闻局副局长,他的另一个职务为最高法政治部副主任。

林文学今年47岁(1970年出生),浙江台州人,1992年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政教系,获哲学学士,后考取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

记者梳理过往报道显示,林文学先后在最高法研究室、立案庭、环资庭、政治部等部门就职。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任免名单显示,任命林文学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

2014年7月3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最高法环资庭的人员配置中,出任副庭长一职的便有林文学。

2016年1月21日,最高法再审审查泰兴锦汇公司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该案为最高法再审审查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也被称为“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时任最高法环资庭副庭长的林文学担任了该案审判长。

在环资庭任职一年半左右,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显示,免去林文学的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职务。在此后的官方活动报道中,林文学的职务一直为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王梦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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