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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员工与女同事发生婚外情,公司辞退合法吗?

2021-11-05 07:06 | 来源:未知

 婚外情对个人、家庭、社会都有极大的伤害

 
家庭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影响到公司就令人头痛了
 
男员工与女同事发生婚外情
 
原配打小三大闹公司
 
严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
 
 
员工有外遇公司辞退合法吗?
 
婚外情是个人私生活?
 
公司解除风险大?
 
01、以案说法
关于婚外情是否应该被辞退,争论观点有两种:
 
■ 有人认为婚外恋与工作能力无关,不应被辞退;
 
■ 也有人认为,婚外情是思想道德品德问题,应当坚决辞退。
 
公司内部,已婚男上司出轨已婚女下属,家属向公司反映情况,还在公众场合大闹,要求严肃处理两人。怎么处理比较好?
 
【经典案例】
 
甲公司是广播电视集团,而乙公司是其子公司,07年3月,李雷入职乙公司签约当主持人,具体工作由甲公司负责管理。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规章、纪律的内容,约定李雷应当遵守包括
 
①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做出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
 
②维护公司名誉,在任何场合都不能做出有损公司名誉和利益的言行;
 
③不得有弄虚作假的欺诈行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的行为。
 
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如果李雷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内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及其他管理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李雷进行书面警告,严重违纪或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立即与李雷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10年时间过去,李雷成为了公司的老人,算得上是当地一位有头有脸小有名气的主持人了。
 
17年8月,甲公司接到情况反映,有人举报李雷与有妇之夫交往,影响电台形象。随即乙公司立马找李雷谈话,李雷表示和韩梅梅只是普通朋友。
 
 
过了两天,李雷承认与韩梅梅发生感情。社会公众人物务必遵守社会伦理道德。乙公司认为李雷第三者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形象,对李雷作出处罚。同年9月起停止了李雷所有出镜方面的工作。
 
李雷回复认罚,愿意承担责任。
 
18年5月28日,李雷在某火锅店用餐,因为女儿的婚姻问题,李雷岳父带着小姑子一起,对李雷进行了辱骂和殴打。有人录下了现场视频发到网上扩散传播,被部分媒体报道,在当地论坛上还引发了大讨论。
 
 
次日,李雷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李雷岳父做出了行政拘留七天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由于事件产生了舆论影响,乙公司对李雷停职并进行了调查。
 
18年5月30日的谈话中,李雷承认已婚,且婚姻尚未解除。火锅店事件造成了各种舆情严重影响公司整体声誉,李雷违背了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准则。
 
 
18年6月7日,乙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告知工会,得到工会同意后于第二天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李雷劳动合同的决定。
 
李雷申请劳动仲裁后诉求未得到支持,于同年8月14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5999.56元。
 
【一审法院认为:】
 
李雷作为广播电视集团工作人员,虽早前已经停止出境工作,但在当地仍有一定知名度,理应注意自身言行。公司从接到李雷当三破坏他人家庭的举报开始,先后多次找其谈话了解情况,作出处理并提出建议。但李雷隐瞒情况,没有处理好家庭婚姻关系导致火锅店事件的发生,经网络传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公司形象。
 
根据有李雷签名的谈话笔录,确认其婚内出轨,同时介入他人合法存续婚姻关系,该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严重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纪律。公司通知工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驳回李雷诉求。
 
李雷以公司提交的谈话笔录均是补签且内容不实为由,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
 
■ 公司对李雷作的调查笔录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
 
乙公司提交的谈话笔录有明确事由的描述,有具体时间,有李雷本人签字确认,证据形式上是书证原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 李雷的行为是否有损公司名誉,公司据此解约是否合法?
 
公众人物的言行有不同于一般人的影响力,不加以正确引导容易误导社会风气。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都明确要求新闻工作者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的工作取向和工作作风,维护新闻工作的声誉。婚内出轨当小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公众人物自身负面新闻,势必会对单位及行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从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出发,作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违反了劳动纪律的相关约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单位名誉与利益。
 
公众人物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构成了合同约定的损害企业荣誉的情形,企业以此为由通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02、法律解读
普通人与公众人物一样受到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的约束,只是说公众人物一旦发生社会事件,影响范围要大一些。但是普通职工发生婚外恋,本身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甚至会扰乱公共秩序。
 
婚外情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民法典》多次提及公序良俗,其中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
 
■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于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内容大致包括:
 
①政治国家公序;
 
②市民社会善良风俗习惯;
 
③他人人格尊严;
 
④家庭道德关系准则;
 
⑤其他公序良俗。
 
婚外情明显是危害家庭关系类型的违背公序良俗行为。
 
1、公司该如何处理外遇员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4、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公司工作,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外情本身不违法,属于违背传统道德观念、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但如果一方出轨且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重婚的,构成违法犯罪。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将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在公司规章制度中以劳动纪律注明,如果可以,能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吗?
 
■ 就劳动关系而言,员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果职工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尚未违法,不影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 如果职工违反社会公德给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公司可以根据有效的规章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员工婚外恋,公司解除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2、证据不足凭什么说是婚外情?
 
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员工,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公司可以直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将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写入纪律守则,对婚外情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明确问责,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使辞退行为有据可依。
 
 
企业规章制度除了合法合规,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司要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悉该规章制度。因此,公司制定出台相关规章制度,最好的做法就是先公示传达告知员工,再让员工签字确认,作为员工知道并同意该规定的依据留存。
 
公司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事发后找员工谈话,谈话笔录写明事由,标注时间,再由当事员工签名确认。
 
03、补充评析
不管是社会公序良俗还是职业道德准则,都要求民事行为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论是生活还是职场,树立正确的家庭婚姻观念很重要。不婚内出轨、不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既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内涵要求。
 
 
爱情是美好的?追求幸福是个人的权利,但不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准则,否则代价自行承担。
 
企业解除婚外情员工的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很严格,从证据,到违纪,再到严重性;从规章制度,到民主程序以及工会和解除理由,一环都不能少。
 
 
其中证据很关键,对于按严重违章违纪解除,举证责任在公司,公司要有规章制度,要有民主程序,要通知工会,同时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证据证明员工外遇事实严重违纪,损害企业社会评价等。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号为:1、(2019)苏02民终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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