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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打假维权的方式有哪些

2017-03-29 13:09 | 来源:未知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考虑三种方式追究责任:

  一、行政责任

  可通过工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据此,在商标维权过程中,前期可考虑由权利人初步取证,包括调查对方的的经营地址、了解对方的仓储情况、购买涉嫌侵权产品并取得购买发票或其他有力的购货凭证、调查对方的工商信息等。然后进一步向工商局举报,请求工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的查处其实也是进一步取证的过程,工商部门作为执法机构有权查阅账薄,有权查封或扣押侵权物品,这些证据作为索赔证据至关重要。商标权利人应当参与配合工商部门的打假,配合工商部门对侵权物品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出具鉴定证明。结合律师的经验,自行购买或公证取证结合行政打假的效果最佳。

  注意,工商部门只有行政处罚权,无权确定赔偿数额,只能调解。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权利人应及时向法院起诉。

  二、民事责任

  可向法院起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商标权利人可考虑在诉前向法院申请禁令和证据保全,《商标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赋予权利人申请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权利。

  律师建议民事诉讼可考虑与行政维权方式结合使用,如果行政方式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考虑民事诉讼及时跟进。

  诉讼可解决民事赔偿的问题。《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权利人可选择实际受损数额、侵权人获利数额、及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三种方式来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并支持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刑事责任

  可追究制假者的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可考虑追究制假者的刑事责任。权利人持已取得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法中规定了下列侵权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而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商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在维权的过程中,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复杂程度,决定采取哪种方式或哪种组合方式进行打假维权。需要注意的是,在取证方式或商标近似判断容易产生争议时,应当听取知识产权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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