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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中企业盈亏对视同分配的影响

2017-03-24 13:34 | 来源:未知

 笔者曾见到这这样的观点,认为如果股东长期借款不还,在判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应根据企业盈亏情况来判定。比如企业亏损,即使股东的借款行为符合文件规定的应纳税的条件,也不应视同分配计算个人所得税;或者以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限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笔者不太赞同这样的观点。在实务中,个人股东以借款形式行利润分配之实,一种情况是企业实现利润,股东要求回报,但出于税款的考虑,以借款的形式进行分配;一种情况是企业假亏实盈,无法分配,所以用借款形式分配给股东,同时规避个人所得税义务。企业应该把个人借款与企业盈亏分开计算,这样才能保证广大股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提升企业的稳定程度。

所以,以企业的盈亏情况作为借款按照利润分配计税的依据,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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