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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有几种模式

2017-04-06 11:46 | 来源:未知

   国有企业债务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背景不同,内在动因不同,因此推行债务重组的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目前推行债务重组的实践,下面试对三种模式的债务重组进行探讨。

  模式一:银行销债

  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一方面带有很浓重的行政投资色彩,另一方面相当大的比例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呆坏帐。按照我国现行的银行体制,银行贷款的来源除了居民储蓄之外,有一部分是中央银行提供的再贷款,如果这种再贷款是依靠发行货币作为来源的,其成本已经被钱几年的通货膨胀消化了。这就为银行减让部分债权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另外一层意义上,由于专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所有主体的一致性,专业银行为国有企业承担部分债务也存在一定的可行性。

  银行核销账务的资金来源就是银行的呆坏帐准备金。国有专业银行从1992年起建立了贷款呆坏帐准备金计提制度,根据当年年初的贷款余额,1992年计提比例为0.5%,以后每年增加0.1%;当历年结转的税后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时,自达到年度开始,一律按1%的比例差额提取。但同时,银行却对这部分准备金没有使用权,每年度末按照财务核算规定转为利润上缴中央财政。这样的操作方式表面上看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实质上是虚增的,使财政以行政权力从银行和企业转移出去的一部分权益。正常使用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对企业债务进行适当核销是当前企业和银行的需要,是一种操作简单的债务重组模式。

  当然这一模式的选择必须谨慎,即使在呆坏帐准备金的额度内,也不能轻易豁免企业的债务。在不能保证不再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时候,就不具备解决原有债务问题的前提条件。因此选择该模式的基础是——通过债务的免除促进企业整顿、结构调整和竞争能力的提高。

  模式二:债务转换

  企业债务是在企业为一方或多方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债务转换就是对这种权利义务的内容或当事人的改变,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债转股

  关于债转股的方案主要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将“拨改贷”还原为“贷改投”

  财政方面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贷款(贷)转换为对企业拥有的股权(投),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扩股而实现对债务企业的控股,并对企业进行改组,帮助亏损的国有企业整理债务。

  第二,银行债权转股权

  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实现。我国现在也开始为建立银行债权转让市场创造条件,吸引中介机构和社会上的优势企业接受银行转让的债权,参与企业债务重组,尝试将银行债权转换为不同投资主体对企业的股权。为此应允许银行向中介机构出售债权,由中介机构对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

  第三,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权

  企业间的债权转换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股份制改造,债权方以其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

  债权转增股权,在债务方以完成改制的情况下,可实施增资扩股,将债权额折算为股权;

  债权转分立股权,债务方从资产中分离出一定规模的资产成立分立企业,债权方将其所持债权在分立企业中转换为股权;

  三角置换,债权方以其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所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

  第四,对内部职工的债权转化为股权

  也就是通过“内部职工持股”的方式实现债权转股权。在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内部职工持股不仅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让企业职工与企业建立资产纽带关系的重要途径。

  这种内部职工持股的具体做法包括:

  将账面上对职工的债务,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公益金等转为职工股份;

  根据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贡献,确认企业对职工的“欠账”(现在通行的是身份置换补偿的做法),将这部分欠账转化为职工持股;

  2.债转债

  关于债转股的方案也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将企业债务转化为财政债务

  由财政出面向中央银行借款,然后交给企业使用;企业归还专业银行贷款,专业银行再归还中央银行的再贷款。

  第二,将企业债务转化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债务

  由国有投资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及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投资公司及大型集团公司等顶替财政承担国有企业债务,由其分批分期发行国债,以发行收入帮助专业银行收回旧的贷款,中央银行收回再贷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从注入资金的企业的增值收入、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等逐年收回资金,归还国债。

  第三,将银行贷款转换成银行持有的长期国债

  在企业—财政—银行之间实施债务转换的另外一种思路就是将企业的投资性贷款余额转换为银行持有的长期国债,期限可以设定为10-20年。这样,承担债务的主体就由企业转换为了财政,企业的投资性贷款转换为资本金,而银行则持有财政发行的国债。

  第四,将企业对职工的隐形负债转化为财政负债

  在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在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虽然没有直接交费,但却通过低工资的方式预留再企业内部。作为回报,政府承诺在职工年老时由企业提供养老金,政府对职工负有养老金债务,但这种债务不是清晰可见的,故成为“隐形债务”。这种隐形债务的负债人实质上是政府和财政,但在表象上确是企业。因此应将该部分隐形债务转化为政府对银行的负债,也就是政府为企业承担对银行的等量负债。而且可以考虑将这种隐形债务的转换与内部职工债权向股权的转换结合起来。

  模式三:托管

  债务托管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模式,是指债权人将亏损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等的不良债务委托给专门的托管机构负责管理、经营,从收益中逐步归还债权人。

  在企业的债务托管关系中,依据受托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托管模式、银行托管模式和机构托管模式这三种。

  1.政府托管模式

  政府托管模式按照国际上的一些成熟做法,大概有三种情况:

  第一,德国的托管局模式

  德国统一后,德国联邦政府通过设立托管局这一政府机构对原民主德国的国有企业实施债务托管,是政府托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第二,墨西哥的“国有企业瓦解司”模式

  其基本做法是先评估后关闭、合并或进行拍卖,对大型国企则采取先保护一段时期,待恢复再拍卖的方式。

  第三,马来西亚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模式

  首先国家产管理公司向银行购买不良资产;其次,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理,根据资产评估的情况,相应的做出出售、转让或合并的决策。

  2.银行托管模式

  银行托管模式是指银行受其他债权人、股东或政府的委托对债务人进行托管,以保证其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

  日本的银行托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由三井、三菱等六家银行组成的银团向日本中央银行大量贷款,为托管企业的债务重组以及重组后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在这一模式中,银行一方面起到了资金提供方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通过派遣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式扮演着被托管企业监督者的角色。

  3.机构托管模式

  在机构托管模式中,受托方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会经营、善于管理的优势企业。

  机构托管的特点是在目标企业的产权结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优势企业获得实际上的控制权,通过企业重组的行为完成债务重组。

  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

  托管企业结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方式;

  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受托有效期内,由托管企业分期获得被托管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最终实现法人主体的变更;

  托管企业按约定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出售或拍卖;

  托管企业按约定接受债权人委托,并以经营方式使债权人兑现或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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